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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 函-貴校(場、院)如有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以下簡 稱App)需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0-09-03
   
主旨:貴校(場、院)如有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以下簡稱App)需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貴校(場、院)如有行動化服務開發需求,請依106年7月28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進行相關評估及 開發作業。 二、依前揭原則第十條之一,「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 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請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開發指引」及「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基準」進行開發作業。 三、依前揭原則第十一條,「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取得基本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及標章後,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並至政府入口網管理平臺(我的e政府網站)辦理服務績效填報及基本資安檢測合格證書上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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