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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校史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3月21日105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2月5日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編纂本校校史,保存本校史料與記 錄重大事蹟,特設置「國立宜蘭大學校史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制訂校史編纂修訂方針。

 

(二)追蹤校史編纂進度。

 

(三)審校校史編纂修訂內容。

 

(四)出版編修後校史資料。

 

(五)其他有關校史撰修事宜。

 

三、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其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當然委員:主任秘書、圖書資訊館館長、總務長及校友會理事長擔任,由主任秘書擔任主任委員。

 

2.遴聘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校史編輯專長之教職員工生或校外專家學 者代表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任。

 

(二)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校外編輯及 諮詢委員得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審查費等相關費用。

 

(三)本委員會下另設「校史編纂工作小組」,置校史撰述人員若干人,由校內教職員工無給職兼任,秘書室及圖書資訊館負責蒐集整理校史相關資料及編纂校史。各章節召集人負責統籌校史編纂相關事宜,並列 席本委員會報告。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校史編纂及印製等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六、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應有專人負責蒐集呈繳文史資料,且應配合本委員會業務需要,提供必要之資訊及協助。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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