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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中心使用暨借閱細則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多媒體中心使用暨借閱細則93年10月19日館務會議通過 94年5月3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4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12日館務會議修訂 104年7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 年12月5日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2月12日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服務宗旨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多媒體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研究、學習及正當休閒活動,特設立多媒體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本校「圖書資訊館借 書規則」第十二條,訂定本細則。 二、服務項目 (一) 本中心公播版視聽媒體資料閱覽使用服務。 (二) 音樂欣賞服務。 (三)團體視聽室使用服務。 三、服務對象 本中心服務對象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主,並開放入館之校外人士使用。 四、服務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二)週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另行公告。 (四)國定及校定假日不開放。 (五)每月最後一個週日為本館清潔日,不開放。 五、使用方式 (一) 於服務時間內憑借書證或閱覽證至圖書流通櫃臺登記使用資料及設備。 (二) 本中心公播版視聽媒體資料原則上均不外借,本校教師因教學需求,可填具「視聽資料借用申請表」後,由本人憑教師證或服務證提出借用申請,借用種數三種,借期七天,不得續借,如有逾期未還情形,經三次催還通知未果,本館得連帶停止借閱者之一般圖書資料借閱權利。 (三)本中心之視聽媒體資料播放設備,僅限播放本中心公播版 視聽媒體資料。使用者不得使用自備之資料、器材 與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 (四) 團體視聽室之申請與使用,依本中心另訂之管理規則辦理。 六、家用版視聽資料借還服務 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僅提供外借,不得在館內使用。外借件數及期限與罰則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研究助理、宜大之友、本校校友、退休人員、教職員工眷屬及持民眾借書證之校外人士,外借總件數為三件,借期七天,不可續借,借閱件數與圖書冊數分開計算。 (二)讀者得預約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預約件數每人以三件為限。凡預約視聽媒體資料到館後,系統除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外,本館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預約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到館逾四日未借閱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閱。 (三)外借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所有借書權(含視聽資料及圖書),並課以逾期金,逾期一日每件課逾期金新臺幣五元整,以不超過該視聽媒體資料定價為限。待歸還繳清逾期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四)逾期日數及逾期金之計算: 1.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不滿一日以一日計,逾期即開始產生罰金。 2.休館日不計。 3.逾期金之計算,若有特殊狀況者,以專案方式專簽辦理。 (五)外借家用版視聽媒體資料時,讀者應親自檢查有無毀損、圈點、污損、損壞等情形,若有以上情形請立即向櫃台人員說明,一但外借後,將由讀者負責資料之完整,若有損毀,依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辦理。 七、使用須知 (一)使用者應愛惜使用本中心之各項資料、器材及設備,勿以手碰觸光碟或磁性媒體表面,並謹防刮傷。倘因使用不當致使器材或設備遺失或毀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可修復之設備依實際修繕費用由借用人全額支付;設備如有新購,由借用人依本館新購入之價格全額支付;無法再購或修復之設備,由借用人依本館原購入價格再加50%處理費賠償之。若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危險情事者,館方得依法另報相關治安主管機關處理。 (二)使用者若損壞、遺失本中心之視聽媒體資料,需賠償原版品之相同資料;如該資料經訪查業已絕版,使用者需賠償該資料定價之三倍罰款;如該資料為成套、系列資料中之單卷,經訪查後無法以購買單卷方式補齊者,使用者需賠償該全套、全系列資料定價之罰款。 (三)嚴禁擅自移動本中心各項視聽器材、設備,以及拷貝或轉錄視聽資料。 (四)凡使用本中心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必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五)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借書規則」與「閱覽規則」辦理。 八、本細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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